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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春萍律师成功办理离婚经济适用房处理

来源:萧山律师网  作者:萧山律师  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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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同时在婚后男方以自己在城区住满5年为城镇居民的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套。

  后原告于今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独自抚养儿子至成年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济适用房。

  此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主审法官张法官及傅春萍律师的主持下,调解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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