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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刑事律师】挪用资金罪成功缓刑案例

来源:萧山律师网  作者:萧山律师  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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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5月2日下午,由萧山刑事律师傅春萍律师承办的李XX挪用资金罪,在萧山法院一审宣判。傅春萍律师所辩护的李XX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18万余元,萧山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决两年,缓刑2年5个月。

  萧山人民法院判决内容(部分摘要):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信息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为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李XX犯挪用资金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随案移送的赃款180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萧山刑事律师]法条普及: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萧山刑事律师]本案释义:

  本案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18万余元,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第一档,即数额较大,应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规定只要数额达2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巨大)

  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的被告人李XX的量刑,应考虑本案的被告人李XX系自首,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积极退赃等情节。恳请法院秉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践行现代刑罚理念,对被告人李XX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给予判决缓刑。

  法院认为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采纳辩护人傅春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且具有相关酌情从轻情节,最终给予其判决缓刑处罚,对其判决两年,缓刑2年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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