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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解散公司的条件

来源:萧山律师网  作者:萧山律师  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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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3年我和 3个朋友成立一有限公司,当时约定由出资的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另外一个股东负责外联事务,我负责公司售后服务,约定每年年终分红。公司成立之后,收入还可以,前几年每年都按时给股东分红,可是自2006年到现在就没有再分红,理由是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没有收入,而且一次也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我也无法了解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为此我们3个股东之间关系很僵。鉴于这种情况,前一段我去法院立案起诉,以公司侵害我的知情权,并且不分红为理由要求解散公司。可是法院却说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 请问,法院不接受我的起诉正确吗?

  【解析】

  律师事务所解答:法院不接受你的起诉是正确的。因为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法律要求非常严格。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之间纠纷,采用其他的处理手段不能解决矛盾,赋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终止投资合同、解散企业。这为股东纠纷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提供了彻底解决纠纷的途径,为公司的小股东提供了维权的工具。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此权利,恶意诉讼,避免因保护个别股东的权益而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因此法院在立案审查时要求很严格,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予以受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合你的情况,你以知情权和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要求解散公司,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范畴。你可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为由要求解散公司到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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