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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交通事故律师】傅春萍律师成功代理交通事故死亡支持城镇居民赔偿案经典代理词

来源:萧山律师网  作者:萧山律师  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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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本案事实和我国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三被告之间责任承担方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山东省××县运输有限公司对其所有的鲁RD××/鲁RV××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负有行车和营运安全的管理、保障义务,该车因其管理不善,在营运、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其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两被告任××、山东省××县××运输有限公司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鲁RD××/鲁RV××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参加了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赔偿限额为244000元。原告要求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有关赔偿责任。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根据该规定,受害人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事项,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融。

  1、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代理人认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如下:1)、本案原告之子王××自2008年9月就在萧山区生活并就读幼儿园及小学,其生活来源主要来自原告,而原告自2008年在萧山从事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收入为非农收入,且来源稳定。王××的生活支出及日常费用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已经没有差别。2)、王××虽然户籍登记为农业户口,但其主要生活地在城镇,且生活多年,已融入城镇生活,除户籍以外,其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及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完全一致。因此,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

  2、关于死者家属处理死亡事故误工费问题。本案家属皆有稳住收入来源,根据其日常正常收入折算,每天误工费以100元计算。本案导致原告5岁儿子的死亡,给整个家庭造成了非常大的打击。家属怀着沉重的心情处理了本次事故,从而造成误工30天,形成误工费用12000元。

  3、关于死者家属处理死亡事故住宿费问题。家属处理本次事故在外住宿10天,形成住宿费4500元。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由于被告驾驶不符技术标准的车辆且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原告年仅6岁的儿子王××死亡,这给家人在精神上带来极大伤害,一个生命的离去是任何东西都换不来的,这样的后果对原告及其家人来说是多大的不幸。因此,对死亡家属要求的精神损害50000元,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更符合人之常情。

  5、其余各项赔偿费用皆属实际发生费用,且有票据为证,便不作赘述。

  综上,原告主张的损失于法有据,合情合理,请法庭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代理人:傅春萍律师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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