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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来源:萧山律师网  作者:萧山律师  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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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

  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

  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

  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

  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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